(2)关于国际债务的原则以及在联合国系统内对更好法律的研究的失败。推进研究以及对原则进行编纂的必要性。与拉美国家和北非国家的同仁进行交流、对话的经历非常宝贵,特别是在研究国际债务问题以及其应当遵循的原则上。
有人说在20世纪下半叶国际债务已经形成了新殖民主义关系。这种关系一方面是债权人获得了不正当的利益;另一方面则使债务人处于从属地位。这种债务在缔结时就存在不当之处,而对法律的错误解释则是危机的主要原因和导火索,这主要体现在尽管货币价值始终在变化,但债务关系的参照货币却是始终不变的。[36]一些源于我在前面提到过的学术交流的不同解释[37]已经不仅在学界,而且还在一些重要的代表机关中得到了赞同,这些机关包括拉丁美洲议会、欧洲——拉丁美洲议会大会、意大利议会[38]等,但联合国系统却阻止要求国际法庭对一些应当用来调整这些债务的原则进行承认和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