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提供服务。
国家建立境外非政府组织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负责研究、协调、解决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监督管理和服务便利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国家对为中国公益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境外非政府组织给予表彰。
(六)《红十字会法》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1993 年10 月31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 年8 月27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2017 年2 月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本书简称《红十字会法》)第二章“组织”规定:
第七条 全国建立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对外代表中国红十字会。
县级以上地方按行政区域建立地方各级红十字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全国性行业根据需要可以建立行业红十字会。
上级红十字会指导下级红十字会工作。
第八条 各级红十字会设立理事会、监事会。理事会、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