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不要忘记,这种平等对待,虽然是一种基本义务,但只是一种自明义务,并且有时(并没有什么公式可以确定什么时候)它可能被善行原则所推翻。但是,我们可以这样主张,在分配各种善与恶、帮助、工作、任务等时,应按照上述意义使人们得到平等的待遇,除非根据慈善(包括效用)的理由,或根据从长远看会促进更大的平等的理由,能够证明不平等的待遇是合理的。不平等的待遇永远需要合理的根据,并且只有某些种类的根据才是充分的。
我认为,根据前面的讨论,我们必须力求解决各种社会问题,诸如教育,经济机会,取消种族隔离和援助不发达国家,并且永远记住,善行原则要求我们尊重他人的自由。当然,上述讨论只是提供解决这些问题的最一般的指导原则,但除此之外,主要需要的是善良意志、思想清楚以及对有关事实的了解。
(丁)我的义务论总结
现在,我们已经获得了和前面义务论有所不同的一种混合义务论了。这种理论把善行原则(并非功利原则)以及被认为和平等对待的精神一致的公正原则看成是基本的。我们还必须承认其他关于是非的任何基本原则吗?在我看来,没有必要。依我的见解,我们能够从这两条原则中直接地,或者间接地,像规则功利主义者那样,得出我们确认为义务的一切东西。从善行原则得出各种更具体的自明义务规则,例如不可伤害人和不可干涉别人的自由的规则。从公正原则得出另一些规则,如在待遇上的平等和在法律面前平等。有些准则,像说老实话或勿虐待儿童等都可以分别从这两条原则中得出。这样,就可以使这些准则获得原先所不具有的一种优势。关于按照规则功利主义的方式,其他如遵守诺言和勿穿越校内草坪这些规则,也许可以从这两条原则的结合为基础而找到根据,即这些规则如果得到普遍承认和遵守,将有助于实现尽可能平等地分配善超过恶的最大余额的情况(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