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这种对正确事物的普遍认可被假定为与普遍事实相一致。社会、生活条件、劳动、幸福,所有这些有益于个人幸福的东西都与个人的信念完全一致,因此这个宇宙处在和谐之中,宇宙就是法律的维护者,是法律破坏者的永久敌人。这种信念可能就是成为西方一般特点的尊重法律的源泉,而这种对法律的尊重足以使社会安然度过最坏的专制暴君的统治时期,以及由民众所推动的革命。要成功地攻击西方文化,只有在这一点上下功夫,怀疑它的法律是宇宙性的或强制性的,认为它只是一种幻想和任性,或统治阶级贪婪的需要,说它是暴君、少数人的特权,或者说它是对民众精神的情感上的反动。
(二)法律作为普遍能力的表达
西方的法理不仅建立在普遍信念的观念之上,而且也建立在普遍能力的观念之上。维护法律的能力被假定为与理智同样重要,所以只有那些由于发疯而丧失能力的人或白痴才能得到赦免,因为他们无法辨别对错。这种理论与那种认为法律只是一种习俗的看法有很大差别。以这种看法为基础绝不可能建立起作为西方社会特点而长期存在的对法律的尊重。
这一原则的基本部分与这样一种信念相关,一切正常人都具有道德能力,不管他们的出身或教育程度如何。它建立在人的自由意志的假设之上,认定人在邪恶的影响下仍有能力对行为过程进行选择。它的前提是,没有任何东西能够使人摆脱道德义务和责任。显然,任何旨在破坏个人自由信念或消除道德义务的行为理论都直接动摇着现今这样组织起来的西方文明的基石,因为个人不可能由于别的原因而去顺从他们不能理解和服从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