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星妍更不服,起身说:“审判长,证人魏正宇已经清楚说明,他是根据判断来判定当时李小紫的状态。被害人李小紫当时的确已经重伤,所以出现肢体以及语言障碍,这点控方一直在强调。一时的摔伤导致人出现短暂的障碍,之后也是可以自行恢复。并且被告人陈兰在多次的讯问笔录里已经强调,自己看到李小紫的时候,她尚活着,并且清醒,只是行动不便。”
季晋源针锋两对:“但公诉书已经明确说了两点。第一点:再次尸检发现被害人李小紫手中攥有一根短头发,并在其指甲里找到皮屑。经法医检测,李小紫手中所攥头发与指甲内的皮屑DNA与被告人陈兰吻合;第二点:在审讯期间,检方在陈兰颈部找到伤疤。疤痕大小与幼儿指甲抓痕类似。”季晋源毫不相让,“请问公诉人,一个已经行动不便的三岁半儿童,是怎么样抓伤被告人陈兰?如果公诉人对肖晓的指控属实,那么辩方想问,一个已经重伤的儿童是在一种什么样的情况下抓伤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