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了,还有一个是否应当从接受这样的原则开始的问题。这个问题显然需要回答,而对这个问题来说,义务论的禁止是悖论的主张似乎显得最为有理。我本人的观点是,回答这个问题的最佳途径是考虑什么样的赋予他人可以合法取走我们的生命的原则是可以加以合理拒斥的。然而,无论能够做出何种最佳回答,诉诸杀人行动的内在道德反面价值做出的回答不会是合理的。有这样一种道德的反面价值的想法是对该原则本身的一种反思(我要说是一种误解),而非某种可以诉诸该原则的正义性的东西。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谢弗勒谈论“一种根本的熟悉的理性概念”,但他没有以我已经陈述(以及反对)过了的一般形式诉诸有关理由的目的论概念。他所说的是,“如果一个人接受某个值得想望的目标,如果一个人在两个机会之间可以选择,在相同条件下,其中之一肯定能够比另一个达到更好的目标,那么选择前者而不选择后者是合理的”。(重点是我加的。)谢弗勒说“接受某个值得想望的目标”的意思似乎是指接受它作为目标,因为他继续讨论的是在两种实现它的可替换的方式之间进行选择的过程。所以这里的意思是,接受一个目标意味着接受这样一个事实,在相同条件下,行动会促进被视为有利于该行动的某些事情的目标。所以,如果一个人采取了一个目标(并且没有理由对采取该目标重新考虑),那么一个人,在相同条件下,有理由倾向于选择能够较好实现该目标的行动。把这种主张当作对实际思考中的一种虽然普通、但很有特点的成分的一种观察,那么这种主张相当正确。然而,使之成为正确的正是它不主张在决定行为的合法性中所有考虑都要采取“目标”以及它们的“值得期望”的形式。如我已经说过的那样,以这种方式理解义务论者的杀人禁令似乎并不合理。